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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豪车,提车三天严重漏油

    05-08发布于:奔驰S级车友圈

    事件经过 1,第一次发动机出现黄色缺少机油报警是2024年4月19日从XX回XX高速,行驶途中及时将此情况发给4S售后及销售人员,其解释可能是传感器导致的误报警,按照4S店提示下高速后查看仪表盘发动机油油位,显示正常。 2,2024年4月20日当天车辆在本市行驶大约7~8公里,未发现发动机漏油情况。 3,2024年4月21日驾车带家人去海边的途中,开始有发动机缺少机油黄色报警,马上联系4S店,仍然解释可能是传感器误报警所致。在回程途中出现红色发动机油报警提示,立即熄火、停车,然后重新启动,报警暂时消失,立即将此情况反馈给4S店,4S店建议安排拖车到店检测。车辆上拖车前,发现停车下方地面漏出2滩发动机油。 4,2024年4月21日下午近约1点30分车辆和车主到达4S店,马上安排检查车辆,历时约2小时,初步检测判定是后曲轴油封问题导致发动机漏油,4S店认可是车辆质量问题,车主也查看到4月20日晚车主的停车位地上有明显泄漏发动机油。 以上车辆发动机漏油报警、发动机漏油及车辆被拖进4S店的过程均有照片和视频佐证。 针对以上检测和判断,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拆变速箱和移动发动机,车主无法同意。 经过多次与4S店沟通和反馈奔驰400,目前4S店还是坚持先拆检,车主已经让步可以先拆,但是4S必须保证拆装质量和负责拆车损失,4S店坚持不同意签订此保证。 参考法律及相关文件: 1. 第四条“质保及售后”第4.1条的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及配件以车辆生产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条款为准,符合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根据 第617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 582 条至第 584 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582 条规定,对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的违约责任。 2.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销售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这是适用汽车三包法的前提。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必须给消费者退、换车辆。

    作者提到的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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